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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分类发布时间: 2023-08-21 21:35:39 来源:kaiyun官方网站手机网安卓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依照国家及北京市关于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工作程序。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
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3号令)和《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北京市政府令89号)要求的建设项目均应办理勘察设计招标投标。
3、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中,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依法一定要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时应具备以下条件:(8部委2号令第九条、政府122号令第五条)
(招标人应取得项目审批部门的立项批准文件,这中间还包括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的核准意见书,以及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意见书)
1、招标人具备招标条件后,持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件(这中间还包括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的核准意见书)和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意见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在发布招标公告或邀请书5个工作日之前,到市规划委招标投标办公室进行招标登记。受理人员于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对申报材料不合格的招标人一次性告知补正的全部材料;(政府122号令第六条、第七条)
3、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1、根据国家计委5号令的要求,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2) 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方面技术力量;
(6)符合自行招标有关条件的,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国家计委5号令)
(2)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政府122号令第七条)。同时应提交办理此项目设计招标相关事宜的法人代表委托书。
(3)委托招标的需提供招标方与委托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合同,并提供委托代理机构的资质证明材料。
1、依法应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发出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5个工作日前向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备案。(北京市政府令第122号)
2、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填写勘察设计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可在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布招标信息,此信息将同时在国家批准的招标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与“中国建设报电子版”显示。(国家计委4号令)国际招标应由《中国日报》登载。(京计政[2002]2052号)
3、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可以少于五个工作日。(8部委2号令第十二条)
1、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该依据建设工程的性质、特点和要求,编制资格预审的条件和方法,并在招标公告中载明。(北京市招投标条例第十六条)
2、公开招标的招标人拟限制投标人数量的,需要在招标公告中载明预审后的投标人数量。没有载明的,招标人不得限制符合资格预审条件的投标人投标。(政府122号令第九条、《北京市招投标条例》第十六条)
1、公开招标经资格预审后应选择不少于3个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
2、邀请招标可直接邀请不少于3个拥有相对应资质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招标投标法》第十七条)
1、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该依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8部委2号令第十五条)
2、招标文件编制完毕后,招标人应报送招标办审核,经5个工作日审核后,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发出招标文件,如在5个工作日内被告知有一定的问题,招标人应对招标文件做修改,经确认后再发出。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前,须提供1份合格或修改后合格的招标文件送招标办备案。(《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政府122号令第十二条)
3、 招标人应当确定潜在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一定要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可以少于二十日。(8部委2号令第十九条《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
4、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做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政府122号令第十二条)
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前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检查密封情况。
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可以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标专家应当从市规划委、市建委确定的专家名册或者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特殊项目的评标专家选取方式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⑷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4、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招标投标法》第37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招标人应当接受市规划委、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开标过程的监督。(政府122号令第十五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结合政府的有关批准文件,对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及勘察设计的具体方案的优劣进行综合评定。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8部委2号令第三十三条)
1、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8部委2号令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一般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8部委2号令第四十条)
3、 招标人应在接到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后十五日内,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结果确定中标人,或者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8部委2号令第四十一条)
4、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建设部82号令)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8部委2号令第四十二条)
1、依法一定要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规划委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8部委2号令第四十五条、政府122号令第十九条)
⑴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北京市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登记表》(表1表4);
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或者在招标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的,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处罚。
凡依法一定要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在向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申报建设方案时,应同时提交经备案后的(设计)招标投标备案登记表。在勘察报告审核检查时,应提交经备案后的(勘察)招标投标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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